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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槐荫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更新日期:2004/8/4 0:00:00 浏览次数:2891
- ■为加快资金、项目引进,大力培植固定财源,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凡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来我区投资办厂、经营、技术合作、房地产开发等,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对进驻我区投资经营、登记纳税的企业,三年内实行财政扶持政策。即:自企业投产纳税年度起,根据企业缴纳国税留成部分和地税总额,前两年由区财政和办镇按照财政体制按其纳税额的25%奖励企业,后一年按15%奖励企业;省以上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业后两年内纳税有困难的,可办理缓交手续。
第三条:缴纳国税区留成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地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槐荫区财税特别贡献奖”荣誉称号,并由区政府按其纳税额的1%对企业法人给予奖励,授予“槐荫区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四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区域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严格监管,区收费监管办公室对以下三类企业给予重点保护,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上(工本费除外)实行减、免、缓的政策:(1)在槐荫区注册,依法纳税,并且年纳地税5万元、国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最低收费标准缴纳;(2)凡新引进的企业(项目),从注册之日起,免收一年各项费用;凡新引进的高科技企业(项目),免收二年各项费用。(3)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第三产业项目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从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收各项费用;建筑项目办证过程中的一次性收费降到最低标准。
第五条:在我区注册纳税的规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延伸服务和挂牌保护。建立治理经济环境110举报体系(经济110),将全区所有企业及工商业户纳入保护范围,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凡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准组织开展企业检查、评比活动,不准到企业拉赞助、搞摊派;一经发现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和“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区各职能部门实行包挂服务并及时为企业提供国家及省、市、区有关优惠政策和经济信息,帮助企业加入区工商联协会和国家有关行业协会。
第六条: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和高新技术企业、农业开发项目以及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优惠政策,在我区均可享受。
第七条:对规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开发、加工企业,其土地实行低价出让;对地税型三产项目,实行土地、房屋低价出让和租赁。因企业投资过大,资金周转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土地、房屋使用权。
第八条:对进区企业实行系列化服务。区招商办帮助进区企业代办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协助办理土地登记、规划建设等手续;并对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实行现场办公,及时协调解决。区政务厅、招商厅对进区企业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科技产品的开发、产品鉴定评优及进行较大规模的技改投入,区招商办帮助办理申报及争取国家有关专项基金和专项贷款。
第十条:对连续三年年纳税额超过3万元或当年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企业,可为业主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城镇户口;连续3年年纳税额超过20万元或当年纳税额超过30万元的企业,可为其聘用的连续工作满3年的3名职工办理城镇户口;连续3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或当年纳税额超过20万元的企业,可为业主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免费办理城镇户口。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者,其子女上学、入托,可享受当地生源交费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招聘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博士生,人事档案由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身份不变。
第十二条:各办镇可参照市、区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大力倡导和鼓励区内外各界人士招商引资,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引进资金、项目,对引资单位和个人将按济槐政发〔1999〕25号文件《槐荫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发展财税型区域经济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试行)意见》规定,按其引资额(到位资金)的0.3%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槐荫区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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