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 企业所得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 更新日期:2005/10/27 0:00:00 浏览次数:21882
- 十一、税项扣除
1.法定税项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2)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准予扣除。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2.法定项目扣除。按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
(1)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包括集资、拆借)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据实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国税发[1994]132号)
(2)工资支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级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财政部规定,按人均月800元的计税工资允许在税前扣除。(财税字[1999]258号)
(3)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支出。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
(4)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
(5)其他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
3.按照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下列项目准予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据实扣除:
(1)业务招待费。年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及以下的,扣除率为5‰;年销售收入净额1500万元以上的,扣除率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国税发[2000]84号)
(2)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在规定比例内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
(3)保险费用。参加财产保险、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以及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
(4)租赁费、手续费。固定资产租赁费、手续费,据实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
(5)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国税发[2000]84号)
(6)坏账损失。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按当期实际发生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
(7)转让固定资产费用。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
(8)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
(9)汇兑损失。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可在当期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4条)
(10)管理费。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不超过总收入2%的部分,据实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5条、国税函[1999]136号)
(11)开发费。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
(12)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包括不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13)广告费。广告费支出(粮食白酒广告费除外),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因行业特点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发[2000]84号)
(14)劳保支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15)违约金、罚款、诉讼费。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准予据实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16)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准予据实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17)会费。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会费,准予据实扣除。(国税发[1997]191号)
(18)佣金。支付给个人不超过服务金额5%的佣金,可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
(未完待续)(济南市地税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