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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 更新日期:2005/3/21 0:00:00    浏览次数:12241
  • (一) 税收优惠

      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实施了新的税收制度。新新税收制度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出口货物的免税
      除国家另有规定这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产品出口后海关予以核销结案。

      2、投资进口的资本货物免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的外籍人员,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

      4、企业所得税方面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际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之年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税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沿海经济开发区
    对设在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证书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指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在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7年。
    对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

    在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在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化其在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在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在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投资不满5年的,应对缴回已退的税款。

    投资所得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 土地

      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土地使用制度。出任方式主要有拍卖、招标、协议三种。
      对从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的,其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的,其用地可按租赁方式供应。
      与乡镇、村集团企业进行工业、农、林、牧、渔业等开发项目合作,经批准中方集团经济组织也可以土地作价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到境外上市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可由国家向企业出让、作价入股或租赁提供。

      2、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成片开发土地优惠

      对外商从事成片土地开发经营,行程“五平一通”、“七通一平”建设用地,并在开发区内举办生产性项目,建设能源、交通、港口和与其配套的社会公益事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给予优惠。对于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条件的,即可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外商可以在成片开发土地范围内,根据规划进行建设并经营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生活公用设施,也可以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者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投资者也可与地方公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进行经营。

      4、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土地优惠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事业费,凡在开发费和事业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5至20元,凡在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区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
    对台湾投资者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其经营期内第一年至第十年免收土地使用费。

      5、其他方面的土地优惠

      对从事开发建设能源、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外商,市政府可根据外方投资者的意向提供一定地块由外方投资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予以减免。
      对在开发期间的土地,开发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费减免。 开发企业对建设用地的实际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预售期货房屋。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对从事农、林、牧、渔开发和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经营,按不同土地供应方式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或租金可减、免、缓。

    (三) 外汇管理

      1、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由选择外汇指定银行和外经委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外汇支付和偿还境内的外汇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以从其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的优惠

      中国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自求平衡的原则但企业外汇不能自求平衡时,允许到外汇调剂中心进行相互调剂,调剂价格按市场汇价。

      3、允许外商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按外汇投资优待

      外国投资者从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人民币利润,经批准后再投资于境内能创汇或能增加外汇收入的企业,除依法享受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外,外商可以从接受该项投资的企业新增加的外汇收入中获得外汇,以汇出其合法利润。在审批外商人民币利润在投资时,外商应提供原企业董事会的利润分批决议和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外汇出现盈余而人民币资金短缺时,可申请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贷款前企业应先到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外汇资金的来源与数额,经核准后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借款手续。外汇抵押的人民币贷款,即可用于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抵押外汇与人民币贷款互不计息。

    (四) 其它

      1、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非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内销比例由企业自定;生产国家限制产品的,内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经确认批准为“先进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限定内销比例。对引进新品种,从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限定内销比例。

      2、外商投资企业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在保险、律师、劳动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享有与我市通栏企业同等待遇,收费实行同等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与我市同类企业相同。

      3、凡在我省投资的外商外商及投资企业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可凭居留证、就业等有效材料,在住宿、购置物业、就医、子女就学、购买车、船、飞机票和旅游景点门票等方面,享受与我市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摘自 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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