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的位置: 首页 >> 山东:对这类民营企业,省财政最高一次性奖励500万
  • 信息详情
  • 山东:对这类民营企业,省财政最高一次性奖励500万
  • 更新日期:2019/9/17 10:11:26    浏览次数:33420
  • 9月12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申报的通知》,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大、核心竞争力强、质量效益优的大型民营企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确定组织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山东省内注册的民营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国有或非外资控股企业、私有股份占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营业务为房地产的企业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新跨越民营企业是指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集团年度销售(营业)总收入,数据为集团口径数据(含省外、海外、三产数据)。


    (三)侧重于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及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不存在违法失信记录。


    二、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连续三年第三方年度审计报告,报告须包括相应的财务数据与上年同比增幅数据。


    (四)企业在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及违法失信记录的承诺报告。


    三、奖励办法


    (一)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年销售(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四)已过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民营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五)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县(市、区)工信部门审核后逐级申报,财政直管县(市)工信部门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各市、财政直管县(市)工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相关数据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视情况可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核实企业申报条件,并征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各市、财政直管县(市)审核上报材料为依据,不搞评议,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新跨越企业名单。


    (四)各市、财政直管县(市)工信部门和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县和企业,收回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于2019年9月23日前将推荐文件、审核推荐名单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方式:白培华
    0531-86198622
    邮箱:
    baipeihua@shandong.cn
    地址:
    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209室
    邮编:250011
    来源: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浙江商会 - www.zjsh.com.cn
© 2013 山东省浙江商会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鲁ICP备05034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