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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章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项目优惠政策的规定
  • 更新日期:2005/1/6 0:00:00    浏览次数:21727
  • 章政发(2001)37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引办步伐,提高全市经济总量,吸引外地客商来我市经商办企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引办项目是指外地客商来我市独资或合资建设的各类项目。
     
      二、激励引进项目的优惠政策

      1、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其缴纳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扶持奖励企业;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所得税的80%连续三年扶持奖励企业。
      2、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帐本贴花税除外)的80%,连续三年扶持奖励企业。
      3、兼并(实际出资或承担债务的)、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产后连续三年按其新贡献地方财力的50%奖励企业。
      4、投资商业、服务业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其年贡献地方财力达1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按其每年超额的40%扶持奖励企业。
      5、投资建设农产品加工、仓储项目及专业批发市场的,投产后连续三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50%扶持奖励企业。
      6、投资建设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项目的,投入使用后,连续三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扶持奖励投资经营单位。
      7、投资从事农、林、木、渔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50%扶持奖励投资单位。
      8、以上扶持奖励资金由受益同级财政列支予以说明。
     
      三、收费优惠政策

      1、投资新建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
      2、新建企业三年内免收水资源管理费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3、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费。收费时,要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四、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外来客商来我市经商办企业享受章发[2000]41号《关于建立章丘市民营经济园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的用地优惠政策。

      五、其他优惠政策

      1、实施环境创新。引进引办工作需要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和支持,各级各部门要以实际行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真正做到小局服务大局,相互支持配合,服务全市中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不争论,不限制,不干预,按照“一个窗口对外”和“一头收费”的原则,对乡镇引进引办项目的检查收费等,由乡镇政府负责对外协调办理。
      2、凡来我市城区、乡镇驻地经营的外来企业,由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免费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企业所雇佣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
      3、外来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取暖、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4、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六、上述优惠政策以外的事宜,可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项目技术含量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的方式协商解决。

      七、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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