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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营企业进入军工产品的准入证
  • 更新日期:2009/4/24 16:16:02    浏览次数:17300
  • 今年5月27日,国防科工委正式对外颁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据悉后面还将有系列政策出台,进一步确立军品市场向民间开放的基调。这是国家军用产品订货体系的破冰之举。就此办法的相关问题,商会与本会法律顾问曹向军律师进行了探讨。
    :曹律师,首先感谢您给我们商会提供立法方面的最新信息。对于国家新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我们知之甚少,请您就这方面的情况作一下讲解。
    :好的,我先介绍一下出台这个《实施办法》的背景。对于军工生产,我国过去实行的一直是军民分离的体制,采用的是内部循环的机制——在军工系统内部循环,完全是一种垄断性行业,很难把成果向民用领域转移,带动国民经济的效应不是很明显。虽然在此前也有一部分民营企业进入,但都是自发的,通过一个非常规的 渠道来参与的。一般都是企业找到军方承包项目,从国家政策和法律上讲,都没有明确放开。现在国家要求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的国防工业体制,国防工业一方面可以利用民用工业的最新研究成果、最先进的技术,带动军工的发展,另外军工也可以将其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
    :那请您给介绍一下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法主要体现了该领域的主管部门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市场准入资格进行许可、管理的制度。《实施办法》共设六章三十条,分别规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总原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批准、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实施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确立了分类管理的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综合考虑武器装备及其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技术难度、安全保密和经济性等因素,对许可专业(产品)实施了分类管理,划分一类许可和二类许可。其中,第一类是指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分系统、核心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第二类是指武器装备的一般分系统及其他专用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许可。考虑到武器装备的重要性、保密性等因素,其科研和生产不可能向所有企业开发,国防科工委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第一类许可实行数量限制。第二类许可则没有数量限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将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和审查。从法律制度的设计来讲,分类管理许可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逐步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市场秩序,现实适度有序的竞争,为国防科技工业新体系提供制度保证。
    :曹律师,我们商会的会员大都是民营企业,我们很想了解《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民营企业的影响。
    :好的,据资料显示,从全球军品市场来看,军品利润率高达50%。2005年美国国防预算4175亿美元中,有780亿美元用于军事采购,这意味着将有大量的机会提供给美国军工企业。像通用动力公司、波音公司,他们的军火销售额较好的占公司总销售额64%、33%,2003年伊拉克战争期间,生产导弹的雷声公司股价上涨了25%,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股价上涨了29%。这对一般企业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说军品采购无论从市场规模,还是从利润来看都是很大的。而且我们国家的军队装备正处于现代化的进程中,这样的机会是显而易见的。以前,政策的“落伍”客观制约着进入军工领域的民营企业的发展。比如198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经营业的生产经营。1994年实行的《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现在,国家鉴借国外的经验,要将生产主体的多元化机制逐步引入到军品领域。因为多元化的生产的一个好处就是便于竞争,军方可以在任何一个厂家订货,如果分工太细,等于军方被某个厂家锁定,只能在某个厂家订货,不能在这个厂家以外寻求第二个军品来源。
    更让民营企业备受鼓舞的是,国家已经开始积极创造政策条件。例如在军品出口上,国家持鼓励态度,只要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即可。比如生产防爆装甲车的一家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国际市场上拿到了20台订单,宁波大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防弹衣已远销中东地区。市场空间非常广阔。而且据了解,目前高层正在不断探讨如何进一步打破壁垒,如何改变订货体系等。
    :曹律师,是不是可以说民营企业现在可以放开手脚进入军品领域了?
    :当然,虽然从大的环境来说,对民营企业参与国防建设,已经没有太大的障碍。但是潜在的风险因素依然伴随着进入该领域的民营企业。由于我国受计划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人至今对于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存有疑虑,担心保密工作没有保证。担心民营企业不稳定,售后没有保障,产品质量靠不住。同时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一些军工企业担心在民营企业进入市场之后,夺了自己的饭碗。更重要的是,在政策、规则等方面,客观上讲在短期内仍无法完全为民营企“正名”,一段时间内,这些民营企业仍将是潜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还欠缺制度上的保障。再有,如果从军品生产资金投入上讲,技术投入所占的比例比较高。而国有企业历来有国家技术改造经费的投入,无须考虑投资成本。如果民营企业没有这笔经费的投入,利润自然可想而知。影响利润的还有一点,就是现在军品的要求都是比较特殊的,比如作战装备、武器的应用等,要求的特殊性比较大。武器装备根据不同的应用、不同的地点就会专门做一些东西,不像民用产品那样通用性比较强,无法产生规模效益,企业成本比较大。
    我觉得现阶段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生产只能是在低端领域,技术含量少的产品上寻找自己的机会。不过,这个市场一旦放开,大家都是充分竞争,利润很大不见得,但是社会效益会比民品好一点,经济效益要看能否把它推广应用,民营企业要有长远的眼光,应该勇于抢占制高点,比别人早走一步。
    :好,曹律师,今天我们就谈到这里,希望今后我们能经常进行这样的交流。
    :好的,上面我说的也只是根据相关资料得到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只作大家参考,有兴趣的话,我们可以对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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