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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条例还加强了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于2001年颁布。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此次进行了修订。新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